【金唯捷报】成功阻击国际巨头!“金利开”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完胜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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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唯案例|成功维持!代理“金利开”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全胜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46943号

代理方: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裁定结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一、 案件背景与挑战

申请人开利公司(全球知名空调制冷企业)以其拥有的“CARRIER”、“开利”等系列驰名商标及在先注册商标为依据,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重条款,对我方客户深圳市金开利全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3831486号“金利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主张核心包括:

  • 争议商标与其在先“开利”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争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

  • 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且易造成公众混淆。

面对知名跨国企业的强势冲击,若败诉,客户将面临商标被撤销、品牌积累归零的风险。金唯知识产权临危受命,受托进行答辩。

二、 金唯代理策略与核心抗辩点

在深入分析裁定书及案情后,金唯团队精准抓住“商标差异度”“证据链完整性”两大核心突破口,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

1. 精准拆解近似性误区(针对第30/31条)

我们主张“金利开”与申请人引证商标“CARRIER”、“开利”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金利开”具有独立的文字组合逻辑,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会导致混淆。

2. 击破驰名商标与抢注指控(针对第13条、32条)

针对申请人主张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恶意抢注,我们指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开利”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核定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亦未能证明我方客户存在接触其商标并恶意抢注的情形。同时,我方提交了客户“金利开”品牌的创立过程、使用证据及知名度材料,证明系自主经营积累。

3. 厘清商号权边界(针对第32条)

论证“金利开”与申请人商号“开利”在文字构成上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不会使消费者将二者建立联系,未损害其在先商号权。

4. 否定绝对条款适用(针对第4条、10条)

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明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欺骗性,未违反公序良俗及恶意注册条款。

三、 裁定要旨(官方采信亮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答辩意见,认定:

  •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商标已达驰名程度,未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系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侵犯在先商号权

  • 争议商标本身未带有欺骗性,未构成十条一款七、八项情形

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四、 金唯点评(专业价值输出)

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细节比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精准把控。在知名大企业以大欺小的无效宣告案件中,代理人不能被对方的知名光环吓倒,而应紧扣《商标法》关于“近似判断”、“驰名认定”、“证据确凿性”的法定标准。

金唯知识产权通过系统化梳理双方商标差异及对方证据瑕疵,成功说服审查员认定对方主张证据不足,稳稳守住了客户的第11类“冷却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等核心商标权益,再次验证了我们在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的专业抗辩实力。


⚠️ 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以上案例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送达裁定书整理,仅代表该案特定事实下的裁判观点,不作为对未来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商标案件结果受证据、时机、审查员裁量等多因素影响,具体案件需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