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裁定结果:初步审定(驳回不服,复审成功)
文书号:商评字[2026]第0000151952号
商标注册途中遭遇近似驳回是许多企业的噩梦,尤其是当审查员一口气引证多件在先商标(文字+图形)时,申请人往往容易陷入“必死无疑”的误区。近期,由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东莞三姬文创有限公司第88360365号“三姬文创SANJIWEN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中迎来惊天反转——成功说服合议组认定与三件引证商标均不近似,准予初步审定。
委托人东莞三姬文创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8360365号“三姬文创SANJIWENCHU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商品上。初审阶段,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第6262638号“DHOMA大红马及图”、第22561315号图形商标、第13655495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摆在金唯团队面前的是一场硬仗:
引证数量多:同时面临1件图文组合引证商标+2件纯图形引证商标的夹击;
图形比对难: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极具主观性,极易被审查员认定构图元素雷同;
客户诉求急:品牌落地在即,若放弃复审需从头申请,时间成本不可承受。
收到驳回通知后,天津金唯代理人并未被繁多的引证商标吓退,而是迅速调取档案,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边界切入,制定了“拆解要素+整体比对+差异放大”的答辩铁三角:
击破图文组合引证(第6262638号):该引证商标为“DHOMA大红马及图”,其核心呼叫部分为外文“DHOMA”及中文“大红马”,图形以马为主题。我方论证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三姬文创”中文字及拼音,含义指向明确的文创主体,与“大红马”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上截然不同;虽均含图,但整体组合后的视觉重心与商业联想完全不同,普通消费者足以隔离区分。
瓦解纯图形引证(第22561315号、第13655495号):针对两件引证图形,金唯代理人从构图元素、设计手法、线条结构、整体神韵四个维度进行精细化比对,指出申请商标图形具有独特的文创美学设计,与引证图形在细节处理与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可区分性,不符合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判定基准。
核心法理主张:商标近似判断应遵循“整体比对原则”与“显著部分隔离观察原则”。本案申请商标是图文并茂的组合体,不能割裂图形单独与纯图形商标简单叠加比对,综合来看双方标识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卢榆、李艳燕、刘阳)完全采纳了天津金唯及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在商评字[2026]第0000151952号决定书中明确认定: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2638号“DHOMA大红马及图”商标、第22561315号图形商标、第1365549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是典型的“多引证商标(含纯图形)驳回翻盘案”。很多申请人在面对3个以上引证商标,尤其是夹杂图形比对时,容易主动放弃复审。但本案证明:图形商标的近似并非“看着像就不行”,必须通过专业的构图解构与整体视觉论证,才能撬动审查员的认知。天津金唯知识产权凭借对商标审查标准的深度把控,成功为多引证案件撕开突破口。
金唯提醒广大企业主: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切莫慌张,更不要盲目放弃!即便是被引证多件商标(含图形),只要从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来源等角度切入,仍有极大翻盘空间。驳回复审的15天黄金期稍纵即逝,务必第一时间交由专业代理机构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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