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天津金唯代理第82223333号“客小帮”商标异议答辩案件顺利胜诉

2026-07-15
浏览数:

喜报|金唯代理第82223333号“客小帮”商标异议答辩案件顺利胜诉!

代理机构: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商标异议答辩

裁定结果:准予注册(异议不成立)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初审公告期遭遇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异议往往让申请人措手不及。近期,由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王建(被异议人)第82223333号“客小帮”商标异议答辩案,成功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有力捍卫了委托人的品牌权益。

一、 案件背景:知名企业强势异议

委托人王建申请的第82223333号“客小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互联网服务器、掌上电脑”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异议人,系知名互联网企业)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第36484366号“住小帮”等商标,主张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并指控我方存在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十三条等情形,请求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面对知名大厂的强势阻击,委托人紧急委托天津金唯知识产权团队在法定期限内撰写答辩状,争取逆转局势。

二、 争议焦点与金唯答辩策略

本案中,异议人核心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第三十二条(抢注)、第十三条(驰名商标)及第四条(恶意注册)。天津金唯代理人紧扣审查标准,提交了逻辑严密的答辩意见,核心攻防点如下:

  • 商品类别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的“互联网服务器、掌上电脑”等,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包含“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投用机械装置”等。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 商标标识显著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客小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住小帮”,在文字构成(首字“客”vs“住”)、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即便假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也能区分来源,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近似判定标准。

  • 无证据证明抢注与驰名: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的“住小帮”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于第9类相关商品上已达到“有一定影响”或“驰名”程度;同时指控我方恶意抢注及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缺乏实质证据支撑。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结果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采纳了天津金唯知识产权及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在决定书中明确认定: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决定第82223333号“客小帮”商标准予注册。

四、 案例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抗击知名企业商标异议”成功案例。面对大厂的“住小帮”引证商标,金唯团队并未被对方名气震慑,而是回归《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音、义”比对,精准击破“商品类似”与“标识近似”两大核心障碍。

金唯提醒:商标遭遇异议并非终点,尤其是面对大企业的异议时,30天的答辩期稍纵即逝。专业的法律定性分析与证据组织,是化险为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