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标注册实务中,很多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时容易陷入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与在先商标近似就无法翻身,二是忽略了引证商标自身的法律状态变化。近期,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史蒂芬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第783714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正是通过精准捕捉引证商标状态变动,成功帮助客户拿下第25类商品初步审定资格的典型案例。
申请人史蒂芙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为布局品牌矩阵,申请注册第78371482号图形商标(第25类)。商标局审查阶段,援引了以下在先商标作为驳回理由:
第22050447号“尖派 JIN PAIK”商标
第14626172号“图形”商标
第17093758号“图形”商标
第3313937号“图形”商标
第7151451号“图形”商标
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愿放弃核心品牌标识,遂委托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起驳回复审。
接受委托后,金唯知产团队并未局限于常规的“图文差异抗辩”,而是第一时间对驳回决定中提及的全部引证商标进行了深度的档案追踪与法律状态复核,这是本案成功的关键所在:
锁定“撤三”失效红利:经核查发现,引证商标二(第14626172号)、引证商标三(第17093758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引证商标一(第22050447号)同样因撤三失效。根据《商标法》规定,这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捕捉期满未续展节点:引证商标四(第3313937号)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满一年,其专用权彻底灭失,法律上的阻碍自动消除。
精准论证剩余近似性:针对仅存的引证商标五(第7151451号“图形”),金唯代理人在复审理由书中从图形的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维度进行细致比对,主张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在商评字[2026]第0000134512号决定书中采纳了金唯代理人的核心观点:
“至本案审理时,第22050447号、第14626172号、第1709375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第331393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满一年,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151451号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的胜利再次印证了一个专业真理:商标驳回不是终点,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动态变化的。很多“僵尸商标”“闲置商标”在长期审查周期中可能因撤三、未续展而自然消亡,若能像金唯团队一样在复审阶段精准核查并利用这一变化,往往能实现低成本、高成功率的翻盘。
切忌盲目放弃:收到驳回通知先别慌,部分引证商标可能早已名存实亡,专业代理的核查能力是破局关键。
复审窗口期珍贵:依据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书下达后仅有15天复审期,逾期将丧失申诉权利,建议第一时间交由专业机构评估引证障碍是否可逆。
动态监测价值:即便初审遇挫,审查员数据库更新存在时间差,复审阶段的“经审理查明”往往能迎来转机。
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耕知产领域多年,擅长处理复杂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及商标确权案件。如果您也面临商标被驳回的困境,欢迎联系金唯,我们将为您免费出具引证商标状态核查与复审可行性分析报告,全力守护您的品牌资产。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134512号
服务类型:驳回复审|图形商标|第25类
委托人:史蒂芙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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