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宁海县东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主营相关配套服务,此前申请注册“斯威智链SWIXFLOW及图”商标(第37类),用于自身品牌建设与市场布局。然而,商标局审查后以该商标与3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一:第7918656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72890741号“ERVOTEK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73768827号“匠工装饰 JIANG GONG DECORATE及图”商标
面对驳回决定,申请人并未轻易放弃,而是第一时间委托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展驳回复审工作。
接受委托后,金唯知产团队深入分析驳回理由与引证商标档案,锁定核心突破口:组合商标的整体识别性。在复审理由书中,我们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近似判断标准出发,重点阐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差异:
文字要素区分明显:申请商标包含显著的中文“斯威智链”及英文“SWIXFLOW”,而引证商标一为纯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的英文与中文部分均与申请商标文字完全不同,呼叫与含义差异显著,消费者足以区分。
图形设计差异突出:尽管均包含图形要素,但申请商标的图形线条、构图逻辑、整体视觉风格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视觉上的近似”。
整体视觉效果隔离: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原则,在实际消费场景中,消费者不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通过上述层层递进的法律论证,金唯团队清晰证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复审理由,在商评字[2026]第0000141871号决定书中明确指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客户的品牌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本案的成功,再次印证了驳回复审制度的重要性:商标被驳回不等于“死刑”,专业的分析与论证往往能扭转乾坤。尤其对于组合商标,切勿因单一要素的近似认定而放弃整体权益。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耕知产领域十余年,累计处理驳回复审案件数千件,擅长从“整体观察、要部对比、隔离比对”等专业维度挖掘案件突破口,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品牌权益。
如果您也正面临商标驳回难题,欢迎联系金唯知产,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驳回原因分析与复审可行性评估,助您的品牌顺利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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